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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彻查包含非法信息网站的通知

作者: 浏览人数:203 日期:2009-09-02 11:27 【字号:  

接公安机关通知,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互联网网络安全,我们再次重申:禁止网站上出现任何反动、色情、六合彩、赌博等一切非法信息以及私服网站,禁止使用我司空间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凡在我司开办的网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互联网安全条例:网站管理员必须对自己的网站安全负责,对自己的网站做好监管安全工作,每天要对信息进行事先或者事后审核,确保没有非法信息出现,对出现违法信息,及时处理,不要被不法分子利用。否则公安机关可能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网站信息中不得包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另,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一旦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即日起,凡是网监处核查到包含有非法信息的网站,一经发现属实,将立即关闭,2009年10月1日之前不予开放。

需要重新开通网站的用户,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1. 如因网站上提供电子公告服务,被不法分子利用,请您在10月1日以后,向工信部提交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条件符合后,方可重新开通网站(可以继续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2. 如因网站上提供电子公告服务,被不法分子利用,请您在10月1日以后,关闭电子公告栏目,条件符合后,方可重新开通网站(不允许再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3. 网站主站从事非法信息的宣传,网站永不开通。

在此,我们恳请所有用户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自身网站的信息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的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

给您带来不便万分抱歉,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我们的工作,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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